上海留學生落戶_留學生落戶政策_留學生上海戶口-涉豐商務諮詢
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定居
1 ✘↟•·、政策依據
1 )公安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 [2010]19 號)
2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 [2005]34 號)
3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人社外發〔2015〕49號)
2 ✘↟•·、辦理流程
我們的服務流程是這樣的•₪✘✘:
第一階段•₪✘✘: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以時間軸作為中心給您做整個流程的規劃確定提供什麼材料·✘,並監控整個流程·✘,同時整理材料(你把材料透過郵箱掃描給我即可)
第二階段•₪✘✘:社保時間交齊我幫你表格填寫·✘,文案草擬等文字工作(寫好的檔案你讓公司蓋個章)
第三階段•₪✘✘:我們和單位人事帶著材料去現場一交就OK了
第四階段•₪✘✘:指導你後期戶口遷移的工作·✘,我們會一直服務到您拿到上海身份證為止││。
3 ✘↟•·、問答
1 )留學人員主要指哪些•│?
答•₪✘✘: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2 )留學人員落戶對回國時間要求
答•₪✘✘: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範圍││。
3 )留學人員落戶對單位要求
答•₪✘✘: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並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註冊資金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4 )留學人員落戶對勞動合同要求
答•₪✘✘: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餘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5 )留學人員落戶對年齡要求
答•₪✘✘: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於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併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經稽核同意後受理
6 )留學人員落戶家屬隨遷條件
答•₪✘✘: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配偶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及 16 週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後結婚的配偶·✘,不屬隨遷範圍││。
7 )審批時間多久·✘,如何知道結果
答•₪✘✘:審批時間為 45 個工作日·✘,審批通過後聯絡單位
8 )中外合作辦學可以辦理戶口嗎
答•₪✘✘:合作辦學✘↟•·、跨境教育不在受理範圍
9 )社群公共戶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社群公共戶無需遞交材料·✘,只需在請示函及申請表中註明落社群公共戶即可││。
10 )無業需要什麼證明
答•₪✘✘:待業超過 6 個月·✘,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檔案記載開具待業證明
11 )在滬工作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所有的勞動合同✘↟•·、社保✘↟•·、個調稅單
12 )戶口落在親戚家可以嗎
答•₪✘✘:必須本人直系親屬在上海有產權住房·✘,或戶籍在上海·✘,方可落戶││。
13 )網上填寫的申請表無法修改儲存
答•₪✘✘:若發現無法儲存·✘,應是某個填寫欄目校驗不透過·✘,在有問題的欄目後會有紅色字型標明·✘,請按提示做修改││。
14 )單位證件要不要原件
答•₪✘✘:所有材料都要帶原件
上海留學生落戶_留學生落戶政策_留學生上海戶口-涉豐商務諮詢
每年海外留學歸來的人達80萬人·✘,超過一半選擇在北上廣發展·✘,尤其是上海因各方面機會眾多·✘,成為海外留學人員的第一選擇││。上海落戶諮詢中心憑藉著對上海落戶政策的掌握·✘,真誠的服務·✘,助海外留學人員快速落戶上海·✘,安居樂業
瞭解人才引進政策>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落實《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不斷最佳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對引進留學人員資訊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資訊委✘↟•·、市醫保局✘↟•·、市人口計生委✘↟•·、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聯誼會以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同時·✘,要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五條“上海市協調海外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由本市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第二章留學人員所符條件和為本市服務的方式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為•₪✘✘:
(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七條本市重點引進戰略產業和重點專案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第六條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業中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階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諮詢)事務所擔任高階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專案·✘,具有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具有特殊專長併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條鼓勵留學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採取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顧問或諮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三)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四)在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階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開辦教育✘↟•·、醫療機構或建築設計✘↟•·、律師✘↟•·、會計✘↟•·、諮詢等服務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裝置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專案的高階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託科研專案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專案委託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十)依託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十一)在本市註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專案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絡外國專家來本市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聯絡國外學術技術團體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境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為本市服務││。
第三章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
第九條市人事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關服務·✘,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提供集中服務·✘,方便留學人員辦理企業註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留學人員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後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以便利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第十一條本市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並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援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時在企業註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減化手續·✘,減少環節·✘,併為註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資訊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協助留學人員按程式申報本市各類政府資助專案││。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扶持力度·✘,積極支援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要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高新技術專案的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區·✘,使其真正成為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和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的基地││。
第十五條市人事局要會同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加強指導✘↟•·、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進行考察評估││。
第四章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各區縣政府創辦留學人員子女班·✘,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齡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與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並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報考本市市屬高校││。
第十八條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門根據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有效期限·✘,予以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入外籍留學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第二十條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週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本市設立專項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用於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科委✘↟•·、市資訊委等部門制定││。經費的籌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區縣政府可以相應設立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援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創業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條本市各單位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同等條件下應給予優先錄用││。
第二十四條本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資金支援等││。
第二十五條從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
第二十六條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市人事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的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符合規定的留學人員參加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第二十七條入外籍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或創業·✘,取得《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按本市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本市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與境內外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醫療保險的合作·✘,方便留學人員在滬就醫││。
第二十九條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夫妻·✘,在國外期間生育或在國外懷孕後在本市生育的第二個子女·✘,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隨父母報入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條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後從優確定││。
第三十一條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可由聘用單位以合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
第三十二條留學人員回國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上海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到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三十三條留學人員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學急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彙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十四條境外來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學人員可憑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申請進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徵稅的外·✘,由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範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作✘↟•·、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留學人員企業註冊資金·✘,可執行註冊同類企業的最低限額標準││。
第三十六條本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留學人員本人開闢渠道引進境外專案的·✘,受益單位可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